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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受什么监督?

司法机关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法律监督包括宪法、法律和法规对司法机关的规范和约束;行政监督由上级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社会监督通过舆论监督、公众参与和社会组织监督等方式,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廉洁性和效能进行监督。

此外,司法机关还接受内部监督,包括审判监督、纪律监督和业务监督,以确保司法机关的公正、权威和效率。

今日头条是那个部门管的呀?

归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的把握、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活动宣传交流监管等一系列与影视娱乐相关的业务,今日头条目前拥有科技、体育、健康、美食、教育、三农、国风、NBA等超过100个垂直领域,覆盖了图文、图集、小视频、短视频、短内容、直播、小程序等多种信息体裁。涵盖了广播总局的管理范围内

哪些是外部监督,哪些是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的。

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

内部监督比如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等。

外部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的监督,检查监督,社会监督等。

公安内部监督形式有哪些?

主要有三种:

一是内设的督察部门,主要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各项警务活动合法合规情况,对执法中的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二是派驻纪检监察部门,主要监督所属公安机关执法执纪工作,对违法乱纪问题依法查处。

三是群众监督,及时发现和查纠出现的问题。

房地产项目监管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领导讲话精神和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依法监管、依法行政,围绕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优势,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存在的虚假宣传、消费侵权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通过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整治重点内容

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展示咨询中心)、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公司、机构进行重点调查。

(一)违规预(销)售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以认购(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VIP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售款性质的“诚信金”、“意向金”;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过期无效)销售商品房;

3.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代理预(销)售商品房;

4.中介机构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5.中介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6.未按规定制定销售方案、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

7.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

8.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9.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

10.中介机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等。

(二)销售现场违规行为

1.未按要求公示有关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

2.未公开全部房源、价格,未将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3.采取虚假的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的氛围、哄抬房价,或者纵容工作人员、雇佣他人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等;

4.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5.中介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未单独标价的行为等。

(三)虚假宣传行为

1.不具备预售条件,擅自发布房地产广告;

2.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文号的;

3.房地产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5.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等。

(四)合同欺诈行为

1.未按相关规定与购房者签订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或条款有免除自已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3.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4.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5.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无正当理由扣留押金、不退订金;

6.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7.中介机构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过户、贷款、担保、评估、公证等服务,未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并额外收取费用;

8.中介机构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等。

三、严格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实施顶格裁量、严厉处罚,加大查处力度。对群众举报投诉以及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预(销)售行为,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停业整顿、取消网上签约资格、行政处罚、公开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措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预(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重大意义。强化舆论宣传,务求取得实效。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发布信息,建立专项行动信息发布机制,通过各类媒体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定期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向社会权威发布房地产领域合法建设项目情况,向公众提示购房风险,避免群众购买违法建设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