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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保险中介机构管理暂行条例?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客观既有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十四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分别为其项下各评估指标分值之和。综合风险分值为合规风险分值与稳健风险分值之和。分值越大,代表风险越高。

第五条 原则上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量应分别不少于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5%、20%。

根据监管实际,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可以作为辅助分类依据。

第六条 对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原则上采取定期收集、分析、监测市场运行数据,关注市场反应等非现场检查方式。

第七条 对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在实行非现场检查的同时,应加强风险监测、重点关注,可进一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进行风险提示或者监管谈话;

(二)提高报表报送频率;

(三)要求对存在风险的领域提交专项报告、报表;

(四)要求聘请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提供信息进行专项外部审计,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五)组织现场检查;

(六)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八条 对现场检查类机构除采取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每年还应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以分类监管为基础,积极关注市场、关注风险、关注舆情动态和举报投诉。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根据实际及时采取现场检查等有效监管措施,不受年度分类结果约束。

第十条 分类所依据信息和数据应客观准确,主要来源包括以下渠道:

(一)监管部门;

(二)保险行业组织;

(三)保险公司;

(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五)外部审计机构;

(六)举报投诉;

(七)舆情动态;

(八)其他真实有效信息渠道。

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原则上每年应对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分类评估,并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类监管实施情况;

(二)分类监管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三)完善分类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四)下一年度的分类监管计划。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系统应加强横向信息沟通和监管协作,提高保险中介分类监管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派出机构对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的情况应及时通报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的结果仅在中国保监会系统使用。

第十四条 附表构成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保险公司应建立什么风险防范机制?

保监会提出十方面39条风险防控措施要求

  中新网4月23日电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了当前保险业风险较为突出的九个重点领域,并对保险公司提出了39条风险防控措施要求,涉及10个方面。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要求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进一步增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保险业风险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

  (一)健全流动性管理制度机制。保险公司要根据偿二代流动性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要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具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充分考虑产品停售、业务规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因素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要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证券市场等发展趋势和变化情况,密切关注舆论报道,及早识别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重大风险因素,监测评估其对流动性水平的影响,提早采取措施做好应对。

  (三)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保险公司要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特别是对于业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做好资金备付。保险公司要按照偿二代要求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做好现金流预测,提早制定应对预案。

  (四)风险防范关口前移。保险公司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发展计划和资金运用计划,充分考虑各项经营活动对公司当前和未来流动性水平的影响,建立与公司业务特点和负债结构相匹配的资产结构,从源头上防范流动性风险。

  (五)强化股东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责任。保险公司要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压力、责任和监管要求传导至股东,定期向股东通报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明确股东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的责任。保险公司股东要密切关注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及时了解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变化,在保险公司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及时采取合理方式化解。

  二、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切实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六)切实加强资金运用依法合规管理。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依法合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要建立健全投资制度和内控管理,认真梳理公司现行制度规定,查找制度漏洞、短板和缺陷,并开展全面整改,确保各项制度切实落地。要加强投资能力建设和风险责任人管理,严禁在未取得相应投资能力备案的情况下违规开展投资。

  (七)建立审慎稳健的投资运作机制。保险公司要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切实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及机制建设。要制定长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设定合理的投资风险偏好,避免激进投资策略。要将风险偏好落实到投资决策流程中,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从风险、收益、期限、资本等方面综合评估,不能仅以收益率作为投资目标和考核依据。

  (八)严禁违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保险公司要严格遵守保险资金关联交易各项监管要求,在资金用途、投资比例、事项报送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切实依法合规,不得通过投资多层嵌套金融产品等手段隐匿或转移资金去向,不得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绕开监管要求,不得通过各类资金运用形式变相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

  (九)防范重点领域的投资风险。保险公司要切实防范股权投资风险,完善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投资的决策流程,评估公司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要防范房地产投资的风险,跟踪重点区域、重大项目的投资情况;要防范境外投资风险,跟踪研究国际经济政治形势,谨慎开展境外投资,做到风险可控。

  (十)加强资金运用信息报送和披露。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资金运用信息报告制度,严格落实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股权、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信息,增强信息透明度。

  三、完善公司治理管理体系,切实防范战略风险

  (十一)科学制定战略规划。保险公司要围绕“保险业姓保”制定战略规划,避免偏离保险主业引发的战略风险。要制定符合公司自身实际的发展战略,平衡好公司资本、业务规模、价值发展、风险承受力等因素,确保战略科学合理。要滚动修订公司战略,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对战略规划进行持续评估,并做好修订和调整。

  (十二)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保险公司要健全“三会一层”的治理体系,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与权利,完善治理架构。要对“三会一层”运行情况开展全面自查,重点关注治理制度不合规、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配备不完整、治理机制运行失效等情况,并进行严格整改。

  (十三)加强股东管理。保险公司要加强与股东的沟通,通过董事会、股东会等方式把监管理念、监管要求和监管导向传递给股东,确保股东理解和落实监管的各项规定。要对股东通过公司向保监会报送的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要按照保监会要求加强对公司股权关系和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做到不欺骗、不隐瞒。

  (十四)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保险公司要健全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明确董事会、管理层的权限范围,确保关联交易风险可控。要开展关联交易的全面自查,对关联交易的对手类型、金额大小、资产类别、交易方式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进行自查。要严格落实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披露要求,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四、密切跟踪关注各类新型保险业务,切实防范新业务风险

  (十五)加强新业务风险研判。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业姓保”的理念和要求,认真研判新业务领域、新业务种类的性质、经营模式和风险,确保既风险可控,又符合监管导向和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要谨防对新业务、新领域一哄而上,确保业务创新与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专业人员配备等相适应。

  (十六)严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风险。保险公司要对信用保证保险开展穿透式排查,重点关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层风险的金融产品、各类收益权或债权转让质押变现、网贷平台融资等行为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全面摸清风险底数,合理估算风险敞口。要完善信用保证保险内控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健全、操作标准、合规有效。要坚持小额分散经营原则,坚决停办底层资产复杂、风险不可控、风险敞口过大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并做好存续业务风险监测和化解工作。

  (十七)严防互联网保险风险。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互联网保险风险,认清其风险聚集和扩散的可能性。要防范互联网跨界业务风险,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要严控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情形的网贷平台合作,避免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要进一步完善风控手段,提高风险识别和监测水平,审慎开展网贷平台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五、加强外部风险摸排和管理,切实防范外部传递性风险

  (十八)加强外部环境研判。保险公司要加强研究,重点跟踪宏观经济、资本市场、汇率利率等宏观形势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研判其对保险业和公司自身的影响以及可能引发的风险。要通过压力测试、敏感性测试等工具,掌握重点外部传递性风险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做到心中有数、早做应对。

  (十九)建立风险缓释和衰减机制。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外部环境传递性风险的研判,分析风险传递的链条和环节,研究建立风险缓释和衰减机制,尽可能降低外部风险对公司的冲击和影响,守住风险底线。

  (二十)防范重点领域的外部传递性风险。要加强对公司客户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谨防经营困难企业的风险通过承保业务传递到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债券市场运行情况的跟踪研究,防范由于信用风险的爆发,造成公司债券投资的重大损失。要加强对股票市场的跟踪判断,防范由于股市波动、“黑天鹅”事件等造成公司重大投资损失。

  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切实防范群体性事件风险

  (二十一)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险公司要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完善销售回访、赔付管理、投诉处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关键环节服务到位。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让保险消费者满意。

  (二十二)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行为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不对从业人员进行不当激励,要求其客观地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销售误导、违法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非法集资等案件风险。

  (二十三)严查违规套取费用。保险公司要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优化信息系统,从制度、机制和系统等方面加强违规套费行为的识别和管控,坚决杜绝套费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重点关注商业车险、农业保险和大病保险等业务,防范相关人员利用虚假发票、虚假业务、虚假人员等违规套取费用的风险。保险中介机构要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的意识,完善内控制度,不得为保险公司套取费用提供通道和便利。

  (二十四)提高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险公司要加强识别和研判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隐患,提早制定处理预案,对风险抓早、抓小。要切实落实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主体责任,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处置非法集资重大案件及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风险。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要及早报告监管部门,不得瞒报迟报。

  七、着力摸清风险底数,切实防范底数不清风险

  (二十五)摸清风险底数。保险公司要对财务、承保、理赔、投资、信息系统等开展全面清查,摸清公司的主要风险点和风险隐患,真正做到对公司的风险底数心中有数。要把公司的风险状况客观地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报告,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管理层应当重视风险防控工作,并提早制定应对预案。

  (二十六)防范数据不真实风险。保险公司要对偿付能力数据、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公司数据真实、客观。保监会将在2017年开展偿付能力、财务、业务等数据真实性的大检查,对于报送虚假报告、虚假数据的机构和责任人员,依法顶格处理,严肃追责。

  (二十七)加强监管报告和数据的报送管理。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信息系统,确保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报告和数据。要建立公司内部的数据稽查机制,确保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和数据真实客观,不得报送虚假报告和数据,隐瞒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八、加强资本管理,切实防范资本不实风险

  (二十八)防范公司资本被抽逃占用的风险。保险公司要对资本的真实性负责,重点防范公司的资本被股东或关联方恶意抽逃占用。对于股东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保险公司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十九)切实防范增资来源不合法的风险。保险公司股东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多层嵌套金融产品、增加股权层级等方式从保险公司非法获取保险资金,用于向保险公司注资或购买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切实防范资本不实的风险。

  (三十)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资本规划。保险公司要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保险业发展情况以及自身业务发展规划,滚动制定未来三年的资本规划,强化资本管理和资本约束的意识,及时补充资本。

  (三十一)严防利用不当创新、不当工具虚增资本。保险公司要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不得利用远期再保险合同等不当创新、不当工具虚增资本。

  九、加强声誉风险防范,切实增强舆情应对能力

  (三十二)加强声誉风险管理。保险公司要按照保监会相关规定,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防范和识别声誉风险,应对和处置声誉事件。强化声誉风险管理主体责任,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管理层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发现征信有限公司介绍?

简介:发现征信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信用评估和信用管理机构,成立于“大数据征信元年”的2015年。公司主要骨干成员分别来自于国内知名的互联网大数据公司,传统金融企业以及信用评估机构。

发现征信基于多维度的真实数据信息建立自己独特的IWdata数据分析体系,对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评级。

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技术手段,结合消费,社交,教育,运营商,金融机构,舆情等等上百个维度的数据源。

对数据源数据进行清洗、分析、建模、整理,创新性的为银行,保险,投资,消费金融等行业企业提供风控管理、反欺诈、贷前信审、贷后管理等服务,法定代表人:王全维成立时间:2015-12-31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110108020467994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03号2号楼二层0213

关于进一步防范化解校外培训机构办学风险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防范化解民办教育重大风险工作,对各类民办学校办学问题进行排查和规范,特别是2017年以来开展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初步形成了线上线下联动管理体系,为校外培训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我省校外培训机构违规招生、虚假宣传、携款“跑路”等现象时有发生,校外培训机构办学风险仍然存在。为认真贯彻2020年度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民办教育要规范提升”的要求,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依法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办学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巩固成果,持续抓好专项整治“回头看”

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全面分析研判、查找薄弱环节,找准问题症结,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和办法;要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不间断地再排查、再整治,确保摸排全覆盖、无死角,按照思想不松、行动不停、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的要求,对摸排出的重大问题、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逐项分析原因,持续用力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确保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二、创新举措,不断完善防范化解风险机制

(一)上线运行信息管理平台

为进一步提升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能力,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长、培训机构和社会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机制,教育厅建立了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网址:https://www.toom.cn 教育”和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通过管理端、机构端和家长端,提供机构情况、培训内容、课程设置、收费标准、教师和学生信息、年检年审、风险预警、舆情分析、群众投诉(建议)等多项功能,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公开化、透明化。各地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抓紧录入和完善管理平台信息,尽快投入使用并做好日常运维工作,保证平台信息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

(二)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要求,充分发挥金融部门的监管优势,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与当地金融部门签订资金监管协议,通过建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进一步提升校外培训机构在资金安全、履约行为、意外事故防范化解等方面的保障水平。

1.建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校外培训机构要自主选择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专用账户最低余额和学杂费收取等。专用账户相关信息必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与管理平台进行对接,确保管理平台能及时掌握机构办学信息、专用账户最低余额、大额资金异常流动等情况,及时发布风险预警,逐步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学杂费的全额监管。??

2.严格执行“三个月收费”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应与教学安排保持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学杂费,收费信息应及时向学生和家长进行公示。

3.严控专用账户最低余额。专用账户资金最低余额存入标准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确定。专用账户资金实行分期存入、分期划回的管理方式,即校外培训机构按每三个自然月为一期,及时向专用账户存入最低余额,每期资金存放时间为1年。

4.明确专用账户资金用途。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挪用专用账户最低余额资金、不得用专用账户最低余额资金进行抵质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终止办学后,专用账户最低余额资金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划回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校外培训机构发生“跑路”等特殊情形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专用账户最低余额资金优先用于学费退还、教职员工工资支付等支出。

(三)购买安全保障责任险

各地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自主选择国有大型保险公司为参加培训的所有学生购买“教育培训安全保障责任保险”。保费可委托银行通过专用账户代扣代缴,参保学生信息和数量应与当月参加培训学生一一对应,投保信息应及时上传管理平台,并在培训班级向学生及家长公示。

(四)规范使用培训合同

教育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联合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就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培训服务、培训收费、培训退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提出了规范性条款。各地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会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细化、完善合同文本内容,制定适合本地的培训示范文本。

三、强化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防范和化解校外培训机构办学风险作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大力推进,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政策措施和办法。

(二)强化人员保障。各地要落实专人负责平台管理,督促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数据录入、专用账户开设和保险购买。加强信息审查,确保信息准确,保证平台在10月上线运行,实行线上管理。同时,要加强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平台信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组织检查,确保平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三)强化纪律保障。各地要将防范化解校外培训机构办学风险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衡量教育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监管缺失、群众反映特别强烈或产生较大舆情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加强培训机构年检工作,将防范化解风险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对培训机构年检的重要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对拒不落实工作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年检不得通过,并限期整改。

(四)强化宣传保障。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宣传阵地作用,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客观回应社会关切,为培训机构监管政策的宣导和平台的推广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学生和家长参考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黑白名单和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安全保障平台理性选择正规的培训机构,积极举报和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办学机构;主动要求机构提供平台、专用账户和保险相关信息,与机构签订规范合同,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车险买平安还是人保?为什么?

平安。

这两家保险公司的服务都是很不错的,

其中平安车险为大家提供的免费服务包括送油、接电、加水、道路救援、更换轮胎、现场抢修等,

同时,赔付速度也是比较快的,对于万元以下的费用,赔款最快三天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