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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第四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作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歧视性安排,不得借助优势地位提供排他性服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 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第六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一)以欺骗、协迫、诱导的方式;

(二)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

(三)从非法渠道采集;

(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第七条 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的,应当对信息提供者的业务合法性、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审核,保障采集信用信息的合法、准确和可持续。

第八条 征信机构应当与信息提供者明确各自在数据更正、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征信机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应当制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方案,并就采集的数据项、与信用的相关度、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事项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第十条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以及不同意采集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等事项。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通过信息提供者取得个人同意的,信息提供者应当明确告知信息主体征信机构的名称。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取得企业的同意。

第十三条 征信机构采集企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信用信息,不作为个人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

第十四条 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第十五条 征信机构在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过程中发现信息错误的,如属于信息提供者报送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如属于内部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完善内部处理流程。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

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征信机构应当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移入非生产数据库保存,确保个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间接识别。

第十七条 鼓励征信机构将个人的身份标识信息与其他信用信息分开保存,实行物理隔离。

第四章 信用信息提供、使用

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业务资质、使用目的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征信机构应当对通过网络形式接入征信系统的信息使用者的网络和系统安全、合规性管理措施进行必要的审查,对查询行为进行监测,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停止服务。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应当对信息使用者进行必要的审查,保障信息使用者查询个人信息时获取信息主体同意、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

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目的,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超出约定用途的,应当另行取得同意。

第二十一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未采集信息主体的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已采集信息主体的信息的,应当向信息主体提供采集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营业场所、委托其他机构等多种方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每年两次免费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征信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向信息主体提供免费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应当对被委托机构资质、服务能力、安全保障设施、合规性要求进行审核,并对被委托机构的查询行为、泄露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向征信机构要求提供完整的信用报告。征信机构向个人提供信用报告的内容不得少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信用报告内容。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查询产品服务的,应当客观展示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并对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及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产品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信息使用者的查询记录、异议标注、信息主体声明等。

第二十五条 征信机构提供画像、评分、评级等评价类产品服务的,应当建立评价标准,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

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评价服务的,评价使用的所有数据应当在向信息主体提供的信用报告中展示。征信机构应当对外披露个人信用评价类产品所采用的评分方法和模型,披露程度以反映评价可信性为限。

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服务的,应当遵守信用评级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征信机构提供反欺诈产品服务的,应当建立欺诈信用信息的认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反欺诈服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报备下列事项:

(一)信用报告的模板及内容;

(二)信用评价类服务的主要维度要素、评价含义、评价的应用场景以及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

(三)反欺诈服务的数据来源、欺诈信用信息认定标准、主要服务场景。

第二十八条 征信机构不得提供以下征信服务和产品:

(一)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承诺;

(二)使用对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借用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名义进行市场推广;

(三)以胁迫、欺骗、诱导的方式向信息主体或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

(四)对征信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五)其他影响征信业务客观公正性的征信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条 征信机构应当制定涉及所有业务活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条 个人征信机构、保存或处理50万户以上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业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系统测评为国家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三级以上;

(二)设立信息安全负责人,由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三)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管理信息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有关业务及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保障征信系统运行设施设备、安全控制设施设备以及APP等移动互联终端的安全,做好征信系统日常运维管理,保障系统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及数据安全和客户端安全,防止数据丢失、破坏,防范对征信系统的非法入侵。

第三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从人员录用、人员离岗、人员考核、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外部人员访问管理等方面做好人员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严格限定查询、获取信用信息的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范围。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查询、获取信用信息的操作记录,明确记载工作人员查询、获取信用信息的时间、方式、内容及用途。

第三十四条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重大信用信息泄露等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危害,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属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生产数据库、备份数据库应设在中国境内。

第三十六条 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应当审查信息使用者的身份、用途,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融资等合理的用途,并采取单笔查询的方式提供。

征信机构不得将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批量企业的信用信息传输至境外同一信息使用者。

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征信机构与境外征信机构合作的,应当在合作协议签署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采集的信用信息类别;

(二)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

(三)信用评分的主要要素及占比;

(四)反欺诈服务中的欺诈认定标准;

(五)异议处理流程;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征信机构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制度建设,包括各项制度和相关规程的齐备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等;

(二)合规经营情况,包括采集信用信息、对外提供和使用信用信息、异议与投诉处理、用户管理、其他事项合规性等;

(三)业务状况,包括信用信息覆盖范围、信用信息类型、信用产品、服务对象等;

(四)报告和报表报送情况,包括年度报告、报表填报、业务报备等;

(五)应急处理情况,包括突发事件、舆情应对等;

(六)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公司架构与部门设置、高管团队、人员配备等;

(七)技术支持及安全情况,包括IT制度、安全管理、系统开发等;

(八)与征信业务活动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征信机构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事征信业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用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与征信机构合作,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其他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签署合作协议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

第四十四条 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如何写好舆情信息?

写好舆情信息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步骤:

1、了解舆论背景,通过新闻报道、网络热词搜索等方式深入了解舆论主题。

2、分析相关数据,结合相关数据对舆论情况进行总结和追溯,以此判断舆论整体走向及其趋势发展。

3、提出有效解决方案,结合当前舆情信息进行分析,提出有助于改善舆论氛围的实施策略。

舆情分析与研判的主要内容?

网络舆情研判在实践中包括一个大致稳定的流程,在此结合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原局长周久耕事件进行分析。

一是来源分析。网络舆情信息来源广泛,研判人员应首先占有海量信息,如在江宁区房产局原局长周久耕在网上被爆料后,应在第一时间监控和搜集各大网站上的所有舆论信息,对这些新闻或帖文进行分析与判断,确定其在舆情事件中可能存在的潜在价值。

二是真伪分析。由于信息来源复杂,舆情分析与研判人员必须剔除虚假舆情,排除其对真实舆情的干扰,在周久耕事件爆出后,网络管理人员对网上舆情事件进行有针对性鉴别,防止在新闻转载或跟帖中出现添油加醋现象,达到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目的。

三是归类分析。周久耕事件爆出后,网络管理部门应将该事件归为网民爆料官员舆情事件的类别,这样网络舆情研判中就有的放矢,并可借鉴国内和本地类似舆情事件的处置经验。

四是指向分析。舆情分析研判的目的在于最后的研判结论,要得到研判的指向需要把握量与度的指标。网络管理人员通过相关网上信息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分析与统计,通过周久耕事件的网络舆情数据分析,可以得出网络舆情的基本研判结果,并给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处置措施和咨询参考意见。

五是矫正分析。在实际工作中,舆情分析与研判的结果与实际并不总是完全吻合,但对于错误的研判,要对舆情事件本身和舆情的分析研判实施“倒查”制度,这样既可以使舆情进一步臻于精确,更有助于提高舆情分析研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周久耕事件的爆出与及时妥善处置,既是考验南京网络管理部门的一次机遇,更是一次挑战,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网络管理部门、媒体以及网民的共同关心和推动,使得该网络舆情事件得到及时解决。

网络媒体在引导社会热点和疏导公众情绪等方面堪称为社会“防火墙”“安全阀”和“减震器”。网络舆情研判工作流程体系是针对各种类型的网络舆情事件,制定详细而周密的网络舆情危机分析,提出处置意见,以做到有备而无患

甘肃省警察学院2021招生简章?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我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校名称: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GansuPoliceVocationalCollege.

主管部门:甘肃省公安厅;

办学层次:专科;

学校国标代码:12834。

第五条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办学地点

(一)兰州市城关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砂坪左家湾169号。

(二)兰州市皋兰校区: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北辰南路1717号。

第六条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创建于1949年9月,是公安部、教育部核准的一所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公安高等职业学院,隶属甘肃省公安厅领导和管理,是甘肃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我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八条我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我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纪委。

第四章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条招生专业

(一)公安专业:刑事侦查、刑事科学技术、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特警、经济犯罪侦查、禁毒、网络安全与执法、警犬技术。

(二)普通专业:司法警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社区矫正、网络舆情监测、安全防范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心理咨询、现代文秘、法律事务、社会工作、建筑消防技术、运动训练、司法鉴定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

第十一条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及甘肃省相关文件要求按需编制,其中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二条普通专业招生计划根据社会对安保技防及基层社会治理等专门人才的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生源状况等统筹编制,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30%。

第五章报考公安专业的资格条件和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三条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

(四)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参加我省2021年普通高考招生考试且户籍在甘肃省;

(七)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9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四条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甘肃省公安厅政治部组织的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六条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双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十七条体能测评。凡报考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体能测评。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测评项目需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即为合格。

第十八条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九条报考公安专业的资格条件和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最终条件和要求依照公安部、教育部及甘肃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做好2021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报考普通专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报考普通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

(四)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第二十一条报考普通专业的考生无须参加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二十二条报考普通专业考生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无纹身、无传染病、无色盲、无色弱和斜视及无各种残疾。男性身高170厘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及以上;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体重指数在17.1至25.7之间;双眼矫正视力均为5.0及以上。其中,报考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的男生身高172厘米及以上至185厘米及以下,女生身高162厘米及以上至175厘米及以下。

第二十三条报考普通专业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9年9月1日后出生),未婚,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四条报考普通专业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对照招生专业身体条件进行自测,学院录取时按照上述标准及条件对照考生高考体检表进行录取,入校后学院统一进行体检复查,对不合格或不适宜在所录专业学习的,进行专业调整或予以退学。

第七章招生办法

第二十五条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需在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s://www.toom.cn 1”顺序志愿模式,即考生填报1个第一志愿和1个第二志愿。具体志愿填报批次及时间详见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有关通知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安排以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公告为准。

公安专业无精准扶贫专项计划。

第二十七条普通专业志愿填报

(一)甘肃考生需在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第二次填报志愿时进行网上志愿填报;其他省区考生根据本省区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志愿填报。

(二)甘肃报考精准扶贫专项计划的考生需在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第一次填报志愿时进行网上志愿填报。

具体志愿填报批次及时间详见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有关通知要求。

第二十八条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在招生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均合格的基础上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依次录取。

报考普通专业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依次录取。

录取时,在同等分数下,按照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二十九条我院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被我院公安专业录取的考生,将在甘肃省公安厅、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章复审复查

第三十条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开展考察复审、档案复核和体检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普通专业学生报到后,按有关规定开展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二条我院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学院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

第三十四条普通专业学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

民航空中安全保卫、安全防范技术和网络舆情监测等专业毕业生依照学院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相关单位签署的就业协议择优安置就业;司法警务、社区矫正、法律事务和信息安全技术应用等专业毕业生可根据学院与新疆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托克逊县等地公安、人社部门达成的意向性毕业生就业意见双向选择就业;上述专业毕业生也可以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自主择业。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收费标准。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学费每生每年4500元;按照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标准,住宿费4人间每生每年1200元、6人间每生每年1000元。制式服装费按标准收取。

民航空中安全保卫、安全防范技术等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按照学院与合作单位签订的“订单式培养、定向就业”协议议定的标准收取专业技能培训、考证等费用。特定的专业培训和考证自愿选择,费用自主缴纳。

第三十六条学生待遇及管理。学生入学后,统一着制服,实行警务化管理。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七条我院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学院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全程进行监督。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

学院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联系电话:(0931)5683321。

第三十八条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招生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北辰南路1717号,邮政编码:730200;

(二)招生咨询电话:1999313272519993132726;

(三)招生专题网址:

https://www.toom.cn

(四)学院网址:https://www.toom.cn

(五)学院微信公众号: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第三十九条甘肃警察职业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章程有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甘肃警察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普惠托育共同行动活动方案?

关于这个问题,普惠托育共同行动活动方案是一项旨在促进普及化和优质化托育服务的计划。该计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支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为托育服务提供支持和规范,包括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行业监管等。

2.资源共享:通过建立托育服务资源共享平台,促进托育机构之间的合作和资源共享,提高托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培训支持:为托育从业人员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4.家长支持:为家长提供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他们选择合适的托育服务,提高他们对托育服务的满意度。

5.公众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普惠托育的理念和政策,提高公众对托育服务的认识和理解,促进社会对普惠托育的支持和参与。

通过以上措施,普惠托育共同行动活动方案旨在建立起一个全面、高效、优质的托育服务体系,为家庭和社会提供更好的托育服务。

宣保科职责?

1 宣保科的职责是负责学校各项宣传工作和外事保密工作。
2 宣传工作包括策划、组织校园大型活动、编制校报、杂志及其他宣传资料、维护校园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
外事保密工作包括申请出国、来访的手续办理、对外联络、学校信息保密管理等。
3 宣保科的职责在学校的日常运作中是至关重要的,为学校的发展和宣传营造了和谐的外部环境,保障了学校的外事安全和内部秘密。

突发事件五早原则?

突发事件五早原则是:

一是早部署。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同时,分别成立相对应的领导小组,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二是早排查。组织开展多次专项检查行动,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三是早管控。增加有关物资的储备,加大对社会的供应量。

四是早宣传。大力宣传.与从业人员签订承诺书等方式,增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加强网络舆情监督。

五是早应急。完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在日常值班的基础上开展防控专项值班。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好信息报送制度。做好应急车辆、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确保有急能应。